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第二税务分局,西藏驻成都办事处社保局、驻格尔木办事处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财金〔2022〕2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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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3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资格认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依据,并认真核对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确保与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四、缓缴申请。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并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审核同意缓缴的单位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
五、数据传递。各级税务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汇总信息传递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补缴费款。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12月25日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5月25日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间企业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对于缓缴企业逾期未缴纳的,对已申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最迟于2023年12月25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再补收。
七、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二是建立协同机制。各级人社、税务部门要切实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确保双方数据保持一致。三是落实监督查处。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缓缴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报告。四是落实工作督导。各地市人社、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