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工作方案
藏人社办〔2024〕187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就业
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
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处(局)、工会、国资委、工商联:
为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制定《西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方案》,请各地市
按照工作方案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西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工作方案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随之增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为做好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
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坚持政策集成、协同联动的理念,整合调解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着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
(二)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1.联动调解。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员会)调解中心要及时增加联合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职能,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单位开展多元联合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工作。
2.委托调解。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且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可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员会)调解中心委托同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各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加大力度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受理只跑一次、一体办理。
(四)优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流程
1.联动调解流程。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安排骨干劳动争议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2.委托调解流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员会)调解中心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征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员会)调解中心同意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调解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将调解结果反馈至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委员会)调解中心。
(五)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仲裁、诉讼无缝衔接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制作调解书结案,并将调解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供给受委托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领取案件补助的依据(按照藏人社发〔2021〕91号执行)。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提供在线调解服务
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为劳动者和企业节省时间和成本。
三、发挥职能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全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同时,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国资委和工商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各单位共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