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中)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9号)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施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7号)和《关于发布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藏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区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在2022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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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例同步调整。目前全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50元,较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增长了12.12%。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标准基础上增长12.12%。具体计算办法和计发标准如下:
例如,某工伤职工2018年7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2018年该职工的月工资为6000元/月,按月计发的伤残津贴为6000×85%=5100元/月。按新标准的计算办法为[6000+(6000×12.12%)]×85%=5718.12元,则该职工自2022年1月1日起伤残津贴月增加618.12元,计发金额由5100元调整为5718.12元。
再如,某工伤职工2021年7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该职工的月工资为10000元/月,按月计发的伤残津贴为10000×60%=6000元/月。按新标准的计算办法为[10000+(10000×12.12%)]×60%=6727.2元,则该职工自2022年1月1日起伤残津贴月增加727.2元,计发金额由6000元调整为6727.2元。
(二)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
1. 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4773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一级伤残津贴计发标准90%=4773.06)的,补足到4773元;
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4508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二级伤残津贴计发标准85%=4507.89)的,补足到4508元;
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4243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三级伤残津贴计发标准80%=4242.72)的,补足到4243元;
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978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四级伤残津贴计发标准75%=3977.55)的,补足到3978元;
五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712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五级伤残津贴计发标准70%=3712.38)的,补足到3712元;
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182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六级伤残津贴计发标准60%=3182.04)的,补足到3182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亡职工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配偶以及孤儿、孤寡老人的抚恤金标准低于每人每月2121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40%=2121.36)的,补足到2121元;
工亡职工供养其他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91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60%×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30%=1591.02)的,补足到1591元。
3. 生活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20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50%=4419.5);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536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40%=3535.6);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652元(2021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39×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30%=2651.7)。
四、经费来源
已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所有伤残程度达到五至六级的在职职工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五、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本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避免错报、漏报等情况发生,并确保将调整后的待遇及时发放到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手中,更有效地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由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会随时调整,因此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同时,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发布一次,2022年度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发布,发布后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新发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最低标准。
(三)我厅今后不再对调整全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单独发文明确,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全区各级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依此件的计算办法,根据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比例和新发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同步调整上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工伤(亡)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的及时发放。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