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罗晓娟等 5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罗晓娟,女,武定县公安局。2017年6月2日参加全县政法委组织的政法文艺晚会表演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家才,男,武定通禄和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4日14:30分左右用剪板机剪贴板时右手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耀,男,武定县狮山镇九厂小箐久泰新型页岩建材厂。2017年4月26日15:30左右推砖时不慎被砖打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茂师,男,武定县自来水厂。2017年6月9日16:30左右维修水管时不慎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付玉荣,男,云南志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13:00左右巡山完毕返回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邓自军,男,武定通禄和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27日18:00左右焊铁板时铁板倒下砸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张学聪,男,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11:05左右上班期间检修引风管时不慎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建成,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武定供电局。2017年5月31日14:03左右到供电局上报申请书时被摩托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刘国华,男,武定德胜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7日早上6:00左右到配电房巡逻时被流浪咬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肖伪龙,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30日22:30左右在街石墨电极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郑海燕,女,武定县市场监管局。2016年12月9日14:15左右上班途中被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罗双艳,女,南华县琴华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上午10:20左右工作中绞伤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周永金,男,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上午8:30左右去入户走访调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忠能,男,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上午8:30左右去入户走访调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廖建明,男,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上午8:30左右去入户走访调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孔成俊,男,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上午8:30左右去入户走访调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段正禄,男,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上午8:30左右去入户走访调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李松,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2017年6月12日去做宣传活动途中不慎扭伤右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夏荣泽,男,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4月13日中午12:00左右前往南华县委农村工作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蔡加雄,男,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4日晚上21:30左右在井下作业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周和才,男,南华县意和砂厂。2017年4月28日上午10:30左右在吊装沙池栏板时被栏板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余宗国,男,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4日晚20:00左右不慎被矿车压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罗志运,男,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上午10:25分左右在施工现场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董代斌,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7日下午17:00左右到村委会安装宽带,在去下一家安装时上摩托车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胡元林,男,楚雄州环境监测站。2017年6月5日单位安排到姚安县采集水样,在酒店卫生间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胡春明,男,云南嘉宏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12日10:30左右在工工作中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胡燕,女,大姚县人民医院。2017年5月23日11:55分左右下班在医院内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尹翠珍,女,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5月15日晚18:40左右在工作时不慎夹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刘晓梅,女,云南省楚雄监狱。2017年6月1日10:30在篮球比赛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刘绍华,男,永仁县林业局万马林场。2017年6月6日在巡山护林工作中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李阳海,男,永仁县林业局国营白马河林场。2017年5月23日16:30左右在巡山护林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赵云,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州分公司。2017年5月20日14:20安装完机器设备返回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王志佐,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州分公司。2017年5月20日14:20安装完机器设备返回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陶徐萍,女,云娜华农乳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下午15:00左右在公司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白志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2日中班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范如华,大姚县金碧鑫生墙材有限公司范湾砖厂。2017年6月14日13:40左右上班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刘丕建,男,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6月2日上午10:00左右在公安局一楼过道处被凤吹起的玻璃窗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张应祥,男,姚安县光禄中学。2017年5月26日早8:15分左右到校后又返回宿舍取试卷的途中被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李德森,男,姚安县官屯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7年5月11日下午16:00左右在生产试验工作时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胡有春,女,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总务部。2017年6月4日早上10:00左右准备午餐时压伤右手小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聂僮,男,元谋县物茂乡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日下午17:00左右开展征地迁坟实物指标复查工作结束返回途中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邓普,男,元谋县丰源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14:41分左右酒醉男子回家途中被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熊建洲,男,云南盛元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7日19:05分左右爱执法过程中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李俊,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公司。2017年6月2日20:30出差返回途中在加油站入侧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陈香全,女,楚雄源生大药房有限公司。2017年6月14日早上9:10分左右在搬药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方永兴,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3日早班9:40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余顺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6日早班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宋华昌,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1日早班10:30左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鲁学顺,男,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30日上夜踩空跌落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黄雲,女,永仁县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5月23日11:20分左右入户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胡映明,男,禄丰县纪委监察局。2017年5月18日上午9:00左右开展工作中上厕所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吴文勇,男,云南楚交集团禄丰分公司。2017年5月18日下午16:30分左右在车间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李艳华,女,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2017年6月10日上午9:30左右参加公益活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李文山,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限公司。2017年6月12日下午18是左右检修线路时被流浪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