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郑建诗 等 10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郑建诗,男,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17:20分左右在上班期间被他人杀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许云华,男,云南云开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出差返回途中被落石击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徐天运,男,楚雄公路分局。2017年6月17日单位派到元谋拉工具,下午14:50分左右在元双公路上车辆侧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成华,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中班时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马海龙,男,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在生产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郭彩云,女,建行楚雄州分行。2017年7月3日上午7:50分左右在营业室打扫卫生间时不慎滑到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星莹,女,楚雄州地税局。2017年7月3日早8时左右在办公楼内进入电梯时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宋华英,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楚雄公司。2017年6月27日17:40左右在营业厅大门口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邓声慧,女,云南万裕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13:30分左右在清洁完储罐关阀门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国武,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2017年7月6日在工作操作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