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发改部门、建设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建设与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下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2018年2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六部门下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对做好相关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能源工程、机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农民工,应当以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5〕221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到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二、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措施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开工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开工备案)手续或者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即时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切实落实“先参保,再开工”有关要求。
三、 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一)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参保缴费、项目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5〕221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
缴费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按1.2‰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按1.1‰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5亿元(包括本数)按0.9‰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5亿元按0.6‰计算。
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税等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四、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伤权益保障,各地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协调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机制,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和进程,共同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通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缴费、工伤认定、人员待遇享受等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也要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建设项目开工、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开工备案)手续情况,同时要加强联动和督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共同努力将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承建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动态实名制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服务效能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作为全市社保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一是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内部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和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政府服务中心建立专门经办工作窗口,提供快捷人性化的一站式服务;二是要加快工伤保险经办信息化建设,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保录入7×24小时全天候无障碍申报;三是要加快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受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或者项目部)应当在事故伤害之日起2日内向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报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在受理后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效能。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水利局
2018年4月4日
咨询电话: | 0574-83865068 |
政策解读: |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 《通知》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通知》中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扩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2.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哪些项目? 答: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 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能源工程、机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 3.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 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 外地进甬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有承建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均应为其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4. 《通知》中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通知》中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当以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中已经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此类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为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和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应当携带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6. 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和缴费费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 缴费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按1.2‰计算;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按1.1‰计算;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5亿元(包括本数)按0.9‰计算;总造价超过5亿元按0.6‰计算。 7.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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