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地址
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地址以及咨询联系电话(电话区号0750):
现场办理地址:
江门市劳鉴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服务窗口 江门市堤东路93号一楼 3353402、3935236(工伤保险科)
江门市蓬江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江门市丰裕路5号 8223152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3823796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洲大道中12号 6635817
台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 5531103
开平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2257397
鹤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 8933121
恩平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恩平市冯如广场侧 77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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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申请。自收到劳动能力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更多的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地址:参照江门市工伤认定地址(戳此查看)
鉴定材料(办理材料)
一、申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属用人单位申请的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7、初次鉴定的签收回执。
(三)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后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的鉴定通知书和《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意见书》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有关诊断。
四、伤病劳动能力鉴定:
(1)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伤病人员近几年的原始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5)复查鉴定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初次伤病劳动能力鉴定书的签收凭证。
受理范围
1、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由公、检、法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出具评残《委托函》;
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条件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提出鉴定申请。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3.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4.旧伤复发确认。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原有伤情复发的,或者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伤与非伤界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7.职业康复鉴定。按照我市工伤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条件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
8.委托鉴定。劳动仲裁、监察部门,属地人民法院以及其它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如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可以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
鉴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鉴定标准
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2、《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4、工友还可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的《手足伤残的鉴定标准》进行对照
鉴定流程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鉴定通知书》、《江门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简称《鉴定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鉴定表》;
3、申请人持《鉴定通知书》、《鉴定表》及上述所需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集中鉴定;
4、鉴定后领取《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12333查询鉴定审核进展情况;
6、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到经办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结果形式及有效期
《江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注意事项:
1、已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联网结算支付;未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工伤职工需携带所需材料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逾时或携带资料不齐全,未能完成鉴定者需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鉴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符,怎么办?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复审鉴定,也可以到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补充说明:
1、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附件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ldj.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