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淮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淮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淮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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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淮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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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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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淮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
淮北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hbshrss.gov.cn/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淮北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淮北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淮北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淮北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烈民一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世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3日、4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五建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由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收到该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未考虑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该裁决的赔偿数额超出了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原告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该裁决存在诸多错误。综上所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仅应支付被告工伤各项赔偿金20000元;双方此后无劳动关系无任何纠纷。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被告构成工伤是本案的事实基础,原告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超出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的情形;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被告存在过错也不属于减轻原告赔偿责任的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淮劳人仲裁字9号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和送达回证,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基础和起诉没有超出法定期限。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3)淮劳人仲裁字15号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被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
2、工伤认定书,证明被告受伤系工伤。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告2012年10月31日的伤势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4、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护理人员身份情况。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本身无异议,但由于种种原因原告并不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住院的医疗费是其雇主黄复元实际支付,对于被告实际住院天数无异议;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韩缠丽是本案实际护理人。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认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本身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4有异议,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4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到河南五建淮北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工程C标132栋工地干木工活,同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在切割木料时不慎将左手锯伤,事发后工地人员送被告到淮北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院到徐州市仁慈医院治疗,被告共住院27天,后被告多次与河南五建协商赔偿事宜,河南五建认为自己不是用工主体,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被告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15日,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淮劳人仲裁字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某与河南五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3年7月8日,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受伤时用人单位为河南五建,被告的受伤为工伤。2013年10月21日,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原告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诉讼或行政复议,也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之后被告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1月3日作出以下裁决:一、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600元、护理费11185.0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0345.01元。二、驳回张某某其他申诉请求。
另查明,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2013)淮劳人仲裁字15号仲裁裁决书、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申请再次鉴定,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伤残,被告的受伤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原告应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因此被告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判决双方此后无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建筑工人,工作种类属于木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月平均工资4400元(每日200元,每月工作22天)符合实际;2013年度淮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51元;被告住院治疗时间为27天、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原告对此无异议;据此被告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00元(9个月×4400元/每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506元(6个月×4751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0元(10个月×4751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3200元(3个月×4400元/月);被告住院治疗27天,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伤残,被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提供护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应按照当地一般护工标准每天60元计算,共1620元(27天×60元/天),关于被告出院之后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护理,被告关于出院之后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的要求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27天×20元/月);交通费270元(27天×10元/天)。以上合计13124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5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3200元、护理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70元,以上费用共计131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聂某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某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安徽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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