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儋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儋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儋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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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儋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儋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南省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南省标准 五级40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9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9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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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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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儋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儋州市政务社保服务地址(网址):http://www.danzhou.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儋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儋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儋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住儋州市xxx农场xx分场x队,身份证号码:46002919xx1012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住所地海南省xxx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祚,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儋州市某某法律事务所主任。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以下简称西培农场)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本人系西培农场职工,从事割胶工作,1972年底因在工地挖树头砍树枝时不慎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以及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9月12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属于工伤。同年10月22日,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表,同意鉴定原告为陆级伤残。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向儋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请,并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764元及伤残津贴1093752元,总计115451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西培农场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于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2年受伤治愈后直至2012年才向社保局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应按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计算。二、答辩人已享有退休待遇,丧失工伤保险待遇。原告1972年受伤治愈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应其本人要求并结合当时的政策,答辩人已于1988年为被答辩人办理了退职手续,退休编号为20185183,并已实际领取退休金达26年之久,现每月领取退休金为1130.50元。综上所述,我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姚某某于1970年9月在原国营西庆农场参加工作。后来国营西庆农场并入西培农场,姚某某的劳动关系亦转入西培农场。1972年底,姚某某因在工地挖树头砍树枝时不慎受伤,治疗七个月后,姚某某痊愈,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1988年8月,西培农场为姚某某办理退休,姚某某已实际领取退休金至今。2012年,姚某某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劳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儋人社工伤认字(2012)6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姚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之后姚某某向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经诊断提出伤残等级建议陆级的鉴定意见,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据此作出同意鉴定为陆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后,上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省级医院重新鉴定”的结论。上述鉴定经过及结论记载于琼劳鉴工(2012)第139号《海南省从业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表》)中并已送达给姚某某。姚某某收到该鉴定表后,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以其已被认定为陆级伤残为由多次向西培农场索赔未果,于2014年5月19日向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15日向姚某某送达驳回其仲裁请求的裁决书。后原告姚某某不服,于2014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回执、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被告提供的儋州市社保局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省人劳厅发布《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因工受伤……,当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关系的职工,统称为老工伤人员”,姚某某所受工伤发生于1972年底,发生工伤时与西培农场存在劳动关系,其属于该通知所称的老工伤人员。虽姚某某发生工伤的时间距今已有三十余年,但该通知于2010年1月25日才发布,且该通知的内容属于海南省为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作的惠民政策。通知发布后,姚某某根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请求西培农场按有关政策给付有关待遇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未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姚某某向被告西培农场主张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理由是原告认为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认定姚某某为陆级伤残。姚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表》中载明: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的三位医师组成专家组对姚某某进行诊断,并提出伤残等级建议陆级的鉴定意见。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据此作出同意鉴定为陆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并上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但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未同意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作出由省级医院重新鉴定的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只能是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本案中,因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已得不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可,原告也不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申请省级医院重新鉴定,故在姚某某的伤残等级并未有最终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其主张根据陆级伤残等级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某某
代理审判员 高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盘某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温馨提醒:工伤赔偿要趁早,过了时效,赔偿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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