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商丘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商丘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商丘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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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商丘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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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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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商丘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商丘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asq.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商丘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商丘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22民初284号
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份农忙期间,被告王某某顶替其邻居陈军英到原告处上班,后被原告管理人员发现后,将被告劝阻出场。后来因农忙合班上岗,被告又私自顶替陈军英上岗,由于合班后的管理人员不认识陈军英,在点陈军英名字时被告答的到,由于被告私自顶岗,没有经过原告考核和岗前培训,对劳动安全缺乏认识和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其在私自顶岗时违规操作,致其受伤,在仲裁时原告已提出对其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对其用药合理性予以审核,但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不予支付王某某各项费用84181.2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因工伤产生的医疗等各项费用84181.2元。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对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应当对相关费用予以支付;被告住院治疗,其花费完全由工伤引起,没有对工伤之外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原告应当对医疗费全额支付;原告只在第一次初步提出重新鉴定之前告知了被告提供有关资料,之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将自己现有的鉴定材料全部交给了原告。原告申请后因材料不全被告知补正,但直到仲裁庭开庭时,原告才说明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问题,而自原告收到鉴定机构要求补正通知书后,并未向被告说明和要求再次补充材料,而只是盲目的又一次去鉴定机构鉴定,由于超过了补正材料的期限,上级鉴定部门没有受理,并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由此可知,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并不是被告的原因所造成,而是由于原告处于盲目和考虑不周全,又未及时告知被告才造成的,更有可能是原告故意拖延双方进行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时间,以致于造成鉴定时机超过,因此其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法庭公正裁判。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4181.2元。
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及补充。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睢劳人仲案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费用,被告用药应剔除治疗乙肝的费用,在原告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对被告的劳动能力申请重新鉴定时,在补正材料期间,由于被告所提交的材料没有第一次住院的相关材料,导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的申请,责任在被告,应准予原告对被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举证目的有异议,异议称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仲裁裁决的各项费用。被告的医疗费完全是治疗工伤,与其他疾病无关。其他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人社工伤认字[201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工伤[2012]1号文件;3、商劳鉴2015年273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4、王某某的住院病历一份;5、王某某的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发票一份;6、王某某缴纳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和检查费;7、交通费发票。
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2、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3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材料5有异议,应扣除与工伤无关的费用。对证据材料7请法院酌定。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2、4、6、7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作为有效证据。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3即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依据该规定,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虽已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因材料不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受理,故原鉴定已生效,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本院作为有效证据,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5,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王某某自愿放弃2000元,原告不再要求对被告的医疗费进行复核,本院认定被告王某某治疗工伤的费用为6788.6元。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2013年9月份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受伤。被告当天到睢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已报销,并于2013年9月28日21时转院至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手外科一病区,入院诊断为跟腱断裂,2013年10月5日出院,住院7天,花医疗费8788.6元,庭审后被告放弃2000元,原告不再申请对其医疗费进行复核,本院认定治疗工伤费用为6788.6元。2015年2月4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之伤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27日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之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在相关部门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3年商丘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97元、2014年商丘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68元、2015年商丘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0元,原告尚未为被告发工资,依据原告为同工同岗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被告应得工资应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医疗费为6788.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40元(20元×7=140元)、交通费为978元、鉴定费(含为鉴定而作的检查所支出的费用)42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被告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被告应得工资应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待遇为18698.4元(2597元×60%×12=18698.4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907.4元(2597元×60%×7=10907.4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六个月”,因此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220元(3370元×6=202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220元(3370元×6=20220元)。原告要求对被告伤残再次申请鉴定,因上级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鉴定已生效,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被告王某某医疗费为6788.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978元、鉴定费(含为鉴定而作的检查所支出的费用)42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69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0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2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20元,共计783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某某
审判员 李某某
审判员 段某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彭某某
河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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