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周口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周口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周口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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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周口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周口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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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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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周口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8289518 8539893
周口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azk.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周口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驻马店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627民初2328号
原告:庞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银星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太康县银星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27724132404R。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1950年5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河南银星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银星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河南银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1、要求河南银星公司支付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14500元;2、要求河南银星公司支付护理费242478.5元;3、要求河南银星公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诉讼费由河南银星公司负担,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河南银星公司支付医疗费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500元、护理费258215.5元、营养费4525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10万元、误工费44500元。事实理由:2013年9月22日下午庞某某在工作期间,因拆卸机器被砸伤,后经多家医院治疗,病情暂时得到控制,经鉴定,工伤等级为三级,现有部分工资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未支付,故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河南银星公司辩称,河南银星公司已经尽心尽力的为庞某某进行治疗,护理费已经赔偿,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也已经支付。河南银星公司同意为庞某某买医疗保险但是要等到账算清楚以后,一切费用都已经负担完毕,所以不同意庞某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庞某某是河南银星公司的职工,2013年9月22日下午庞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拆卸机器被砸伤,即被送到太康县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9月23日以“1、尿道断裂;2、骨盆骨折;3、左下肢粉碎性骨折”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5年1月22日出院,2015年1月23日又以“1、左踝关节感染并距骨坏死;2、左胫腓骨骨折术后;3、骨盆骨折术后;4、尿道修补术后”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2015年7月8日出院,2015年10月25日又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2015年12月17日出院,在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17日住院期间病历显示要求一人陪护,其余住院期间均二人陪护,整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河南银星公司支付,在庞某某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河南银星公司汇入庞某某妻子韩花云账户15.6万元,韩花云支出了部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河南银星公司与韩花云结算,下余27076.4元,在庞某某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河南银星公司汇入庞某某妻子韩花云账户12万元,韩花云支出了部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河南银星公司与韩花云结算,下余53091元,2015年10月至11月河南银星公司又分三次支付给韩花云现金共3000元,双方经结算,下余967.1元,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庞某某又分别去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764.57元、交通费26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0日庞某某被认定为工伤,本人月缴费工资2675元,2016年6月28日经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庞某某劳动能力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6个月;无需配置辅助器具。经审批,太康县工伤保险中心以后向庞某某每月发放伤残津贴2140元、护理费986元,合计3126元,自2016年7月1日发放至今。庞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河南银星公司支付庞某某工资及生活费59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庞某某因工受伤并已经有关单位认定为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伤医疗待遇,其他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因庞某某病情危急,已由河南银星公司先行垫付,根据《河南省工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南银星公司垫付后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庞某某新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关于继续治疗费,××区出具的证明,庞某某是否需要取出内固定尚不能确定,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营养费不是本案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庞某某已要求工资福利待遇,对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庞某某要求河南银星公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由于庞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对其否认签字领取工资款3000元的异议不予支持。关于河南银星公司与庞某某妻子韩花云因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汇入15.6万元的结算单据,庞某某提交的单据没有篡改,双方签字的地方是在“156000-14163.6-6560-108200=27076.4元”处,故应认定下余27076.4元。
河南银星公司应支付庞某某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计算:
庞某某停职留薪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的前一日即2016年6月27日为1010天,其月缴费工资2675元,应领取工资为2675÷30×1010=9005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由太康县工伤保险中心按照每天25元的标准赔付至河南银星公司,为704×25+2×20=176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016年居民服务业人均收入33857元计算,为33857÷365×〖706+653(二人陪护的住院时间)〗=126059.35元,以上合计233757.68元,扣除已支付和领取的59600元、1000元、27076.4元、53091元、967.1元,下余92023.18元。
综上,对庞某某要求河南银星公司支付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银星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庞某某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92023.18元。
二、驳回原告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银星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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