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荆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荆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荆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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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荆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荆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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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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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荆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716—8263738 8252865
荆州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bjz12333.com/
荆州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荆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劳动关系证明;
6、工伤等级证;
7、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
8、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9、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交相关材料;
10、失踪的,提供派出所的证明及法院的死亡结论: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11、单位或职工银行账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荆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1087民初2001号
原告:松滋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刘家场镇三堰淌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松滋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松滋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兴煤炭公司)与被告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兴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被告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兴煤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向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由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决。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已按规定向社会保险部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易某某辩称,原告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矿山而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被告被鉴定为工伤后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现请求由原告支付工伤待遇142228.55元、经济补偿金28000元、失业保险金11550元、鉴定检查费2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众兴煤炭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止)、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7月12日止)。被告易某某自2009年4月起在原告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至2014年3月29日被告在井下作业时因煤层垮落导致大腿右股骨粉碎性骨折。2014年9月16日,易某某向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1月6日,该局以松人社工伤决字〔2014〕1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易某某所受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为工伤。2016年5月19日,经荆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易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为此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被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6天,2016年3月23日被告住院治疗16天行内固定取出术,共花去医疗费5369.55元。在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7月8日,易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原告支付医疗费5369.55元、护理费4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4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6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失业保险金13860元、鉴定检查费200元。2016年10月2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裁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1.原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6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40元;3.由原告支付被告住院补助费2600元;4.由原告支付被告护理人员工资4159元;5由原告支付被告检查费200元;6.由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5369.55元;7.由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以每月770元标准按月支付被告15个月失业保险金,至出现法定终止享受条件时止;8.由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原告不服裁决而提起诉讼。2015年12月,原告因政策原因关闭矿井而停止生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按2015年度荆州市职工月均工资标准3305元确定劳动合同解除前被告月工资标准。
本院认为,原告众兴煤炭公司与被告易某某从2009年4月起即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众兴煤炭公司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出现法定情形时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致使被告发生事故致身体受伤被认定工伤后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对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确认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45元(3305元×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40元(3305元×8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660元(3305元×12月)、医疗费536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50元×52天)、护理费4092元(28729元÷365天×52天)、停工留薪期工资23135元(3305×7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合计131241.55元。因原告矿井关闭停产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482.5元(3305元×6.5月)。被告为原告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其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工作年限被告可领取13个月生活补助,标准为本地失业保险金(松滋市2015年9月起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为每月770元)的50%,即5005元(770元×13月×50%),因原告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被告失业后不能领取,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松滋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松滋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31241.5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482.5元,失业生活补助5005元,合计1577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松滋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易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松滋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某某
湖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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