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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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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娄底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娄底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娄底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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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娄底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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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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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娄底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娄底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ld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娄底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娄底市工伤赔偿案例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321民初174号


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新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双峰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蒋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8992元、经济补偿金2057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的答辨要点是:按仲裁裁决意见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至2014年6月,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从事运输工作,2008年5月,原告为被告在双峰县工伤保险局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14年6月19日晚7时30分许,晚班矿工下班,被告走出矿井时被吴金有砍伤,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三次,时间为88天,经该院诊断为:1、左背部砍伤:左侧背阔肌、竖脊肌、肋间肌部分断裂,左第11肋骨骨折,双肺渗出××变,双侧胸腔积液;2、右肩部砍伤: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第2肋骨骨折,右腋神经损伤;3、左上臂砍伤: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三角肌、肱二头肌、肱肌断裂、肌皮神经、腋神经损害。出院医嘱:全休3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定期骨科复诊,随诊;住院期间,均由被告亲属护理;2014年11月6日,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双人社工认字(2014)第F3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的伤为工伤。2014年12月24日,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娄劳鉴2014年第184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的劳动能力为捌级伤残。尔后,被告向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55000元、经济补偿金80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护理费5400元、鉴定费、交通费与复印费、食宿费3000元、医疗费35958元;3、原告为被告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17年1月10日,该会作出(2015)双劳仲裁案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意见为:1、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50元(3165元×10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8990元(3165元×6月)、护理费5632元(64元×88天)、经济补偿金20572.5元(3165元×6.5月);2、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3、驳回被告其余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4)双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金有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三万元;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支付被告款项53000元;2013年度娄底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65元。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处上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和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是否要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金额;2、原告是否要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金额。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1即原、被告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是否要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被告在申请仲裁时,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也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则以原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为:20572.5元(3165元×6.5月);故对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57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2即原告是否要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金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根据被告受伤、治疗及医嘱情况,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8992元(3165元×6月)、护理费为5632元(64元×88天),故对原告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89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4年11月6日,被告陈某某所受的伤认定为工伤,而其本人工资为2013年度娄底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即月平均工资3165元,被告的伤残等级为捌级,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即31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的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被告陈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8992元、经济补偿金20572.5元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50元(3165元×10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8990元(3165元×6月)、护理费5632元(64元×88天)、经济补偿金20572.5元(3165元×6.5月),合计76844.5元,扣除原告己支付的53000元,再由原告双峰县洪山殿镇兴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某款项23844.5元。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某某

人民陪审员  谭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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