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湖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湖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湖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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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湖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的工资为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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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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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湖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湖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z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湖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绍兴市工伤赔偿案例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521民初2680号
原告:沈某某,家住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升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德清县升强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翁璐娴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月工资3800元,2012年11月29日晚20时,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未被查获。原告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二级,护理等级二级。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假肢更换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533138.6元;2.被告自2015年1月开始按照3230元/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
被告辩称,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中所指的本人工资系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告受伤前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787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计算基数应为1787元;2.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有专业护工护理,若由家人护理,护理费应在100元/天以内,护理费已经包含在医药费中,不应重复主张;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7.85元/天计算;4.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加班工资,原告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左右,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4397.6元(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7797.6元);5.假肢更换费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到社保部门实报实销;6.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酌情认可3000元;7.营养费、住院期间其他费用、出院后材料费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7.原告应当向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刨切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11月29日晚20许,原告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后未被查获。原告受伤后相继在德清县人民医院、浙二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计住院585天,于2014年7月25日出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有护工二人陪护,已支付陪护费61920元。原告杭州住院期间,其配偶租房居住,发生租房费用5500元。2013年11月19日,原告伤势经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5日,原告所受伤害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原告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
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375000元用于医疗费用,并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4397.6元(其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每月实发280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每月实发1200元,原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被告代为支付7797.6元)。
工伤保险基金已向被告结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96元,鉴定费310元。原告自2014年12月起享受伤残津贴及工伤护理费。被告于2016年1月其按月向被告支付伤残津贴及工伤护理费。
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800元。被告按照1787元/月的工资基数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现每月伤残津贴为1518.95元
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000元(3800元/月计算25个月,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由被告承担);
2.住院期间护理费133266.6元(陪护费61920元+121.96元/天×585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17550元(30元/天×585天);
4.交通费酌定5000元;
5.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46802.4元(3800元/月×24个月-44397.6元);
6.住院期间医疗用品费2952元;
7.出院后每日医疗用品酌定136875元(75元/天×365天×5年)。
原告上述损失共计437446元。
原告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为准,伤残津贴3230元/月(按照3800元/月的85%计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1711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仲裁裁决书;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工资发放银行明细;4.事故认定书、住院记录、医疗用品票据;5.陪护证明、护理费发票;6.医院诊断证明、村委证明;7.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护理费。原告每月平均工资3800元,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未按照原告实际工资参保,导致原告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差额,该部分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既被告承担。原告自2015年1月开始应按月享受护理费及伤残津贴3230元,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为准,伤残津贴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就伤残津贴差额部分1711元,自2015年1月开始向原告补发;二、关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疗用品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伤情需要,每日确需使用导尿管等医疗用品,本院酌情认定按照75元/天计算,暂计5年。如5年后原告仍需实际使用医疗用品,可再行主张;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假肢更换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应当待假肢实际更换时再行主张;四、关于住宿费及住院期间营养费。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职工本人就医期间产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予以补助,但家属陪护产生的住宿费、营养费不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内,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46571元,据此,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清县升强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37446元;
二、被告德清县升强木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向原告沈某某补发伤残津贴差额171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向原告沈某某支付伤残津贴3230元/月(含工伤保险基金拨付部分)及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护理费;
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傅 某
浙江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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