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庆阳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庆阳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416室 咨询电话:0934-8615517
上班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镇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镇原县水荫街 电话:0934-7121216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西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西峰区北大街27号 电话:0934-8213364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环县中街58号 电话:0934-4422167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辑宁南路5号 电话:0934-6622397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庆城县社会保险局
地址:庆城县北大街215号 电话:0934-3222638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公伤认定申请表.doc、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或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医疗有关病例资料复印件。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1.凡是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部分)》;
2.《工伤保险条例》;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部分);
4.《工伤认定办法》;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9.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qingyangr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