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漯河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漯河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漯河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人民西路79号
漯河市源汇区社会保险管理处
地址:老街43号
电话:0395-2124639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郾城区黄河路647号
电话:0395-3134002 12333
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关镇人民路
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江路91
电话:0395-3280111
舞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和乡劳动保障所
保和乡附近
临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路
中共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东大街166号
舞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东大街166号
电话:0395-722695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
(一)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二)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四)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步骤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步骤二:提交相关材料
步骤三:工伤的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alh.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