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鹤壁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鹤壁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点: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参保管理科3325921 、待遇审核科3325920、退管服务科3325931、征缴科3378408、财务科3325922、投诉电话:3328401
淇滨区人社局(淇滨区政府东200米路北)
咨询电话:6861525(工伤科);
山城区人社局(十八中对面农信社三楼)
咨询电话:2667739(工伤科);
鹤山区人社局(鹤山区政府四楼)
咨询电话:2319662(工伤科);
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408房间)
咨询电话:3378877(工伤科)。
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点:浚县黄河路6号 咨询电话:5525716(工伤科);联系电话:5528123 ;投诉电话:5530111
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点:淇水路北段路西人社服务大厅1楼 咨询电话:7238960(工伤科);联系电话:7222635 ;投诉电话:7220521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需工商部门盖章);
2.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资料(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应由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职业(岗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说明以何种方式了解或知悉工伤事故,实事求是地证明相关情况;
7.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参与调查人员需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8.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法定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葬或非火化区土葬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公外出的提供因公派出证明、交通票据等直接证明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下落不明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家庭住址证明。职工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有检验资格的机构送检的血样或尿样检测报告。受伤害职工系车辆驾驶人且当场死亡的,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血后的检测报告,若无检测报告,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110、120报警、出警抢救记录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等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8)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在事故发生1年以内)申请→15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后根据需要调查核实→受理后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受理15日内)做出认定决定→20日内送达认定决定。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备案表报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ahb.lss.gov.cn/
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址:http://www.hahb.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