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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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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海东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海东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平安大道237


海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乐都路)

地址:乐都路73


平安县社保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新平大道198号平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北大街20号    电话:0972-8322162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所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提交资料

2、审核受理(资料不全需补正)

3、调查核实

4、作出认定

5、送达文书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dr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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