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工伤赔偿标准网
《劳动保护》编辑部:
1.2005年3月7日,我厂一基层单位与当地某装卸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某保卫干事受命到现场疏导、维护秩序后,约15时30分该保卫干事到当地移动通讯公司营业厅缴费出门时,遭4名不明身份男子行凶受伤。经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已认定因工作遭行凶报复。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2.2005年3月14日下午,我单位一名管理干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在当地某中学附近遭3名不明身份男子行凶受伤。经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已认定是因工作遭行凶报复。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工伤?
3.2002年7月,我单位一电气作业员在作业过程中,造成双上肢电弧灼伤。后因该同志属特异性瘢痕体质,受伤部位出现疤痕典型增生,导致双上肢功能障碍,转外地治疗至今。我单位于2005年1月1日起才参加工伤保险,请问,我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该同志的工伤治疗费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湖北化肥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环部:
来函收悉。
关于第一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定为工伤。贵单位保卫干事是奉命到现场疏导、维持秩序,理应认定是履行职责。但是,当时这位保卫干事并没有在现场受到报复,而是在下午15时30分到移动通讯公司营业厅缴费出门时,被4名不明身份的人行凶受到伤害。也就是说,他并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但这一伤害又确是因工作原因和履行职责引发的。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本意来讲,是为了保障第二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而应得到治疗和经济补偿,因此,该保卫干事还是应定为工伤。
第二个问题,如果公安部门已确认这名管理干部也是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也应该定为工伤。
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该电气作业人员是2002年7月受的工伤,而贵单位在2005年1月1日才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就是说,该电气作业人员受伤时贵单位尚未向工伤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工伤保险机构是否同意支付以前的工伤费用,需要同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