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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依法认定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吴某系某电子公司的职工。2011年12月20日,他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该公司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院遂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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