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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告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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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陆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陶四云在你部受伤一案,本机关于2007 5 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作出陶四云同志,因工负伤,的认定决定。我局依法于200759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投递,因你单位拒收,无法投递此《工伤认定书》,为保证工伤认定后的工作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后60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21号)领取《职工工伤认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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