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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以非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355号
合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以非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川劳社文〔2008〕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及相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为单元,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渝府发〔2003〕82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其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渝府发〔2003〕8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