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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重庆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老工伤人员待遇计提支付管理的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8〕111号
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重庆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对《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重庆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问题的意见》的批示,经研究,现就其相关工伤人员费用计提与待遇支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计提项目及标准
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重庆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问题的意见》所列项目和标准计提。
二、资金管理与待遇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计提的费用并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其老工伤人员相应项目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计提的费用,由清算组与老工伤人员协商处理,并签定相关协议,同时终止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
三、代管费用的管理
代管费用由清算组一次性拨付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管理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
四、请沙坪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尽快与清算组办理老工伤人员移交手续,并将移交后由基金支付的项目、标准、相关规定和支付程序详细告知工伤职工本人。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