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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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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有关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41号
重庆纺织器材厂破产清算组:
你们《关于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的请示》(渝纺材破清〔2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4〕25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时,退休工伤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计发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以法院宣布破产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渝劳社函〔2004〕256号的规定一次计发。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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