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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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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全国各地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1元、228元、214元、201元、188元、161元。
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2043元、二级1930元、三级1816元、四级1703元、五级1589元、六级1362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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