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它项目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假牙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能配置的项目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
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管理,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与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申报费用结算时要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