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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4〕1号
为了维护工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且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津贴的11.5%和0.2%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