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市纪委、市检察院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条第一款"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实现工伤认定工作的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工伤认定权限
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原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委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其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案件调查、取证,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工伤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号)的规定及要求,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附件1)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受伤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受伤害程度)并加盖公章;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的,提供个人申请报告,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
2.《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2);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诊证明原件(加盖有医院印章的病历本、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等);
6.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四)有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
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五)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其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附件4)。
(六)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调查核实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共同依法进行。
(七)工伤认定决定及送达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予以工伤认定的初步结论,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期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作出决定,统一编号制作认定文书后,委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受伤害职工及用人单位。
三、有关问题
(一)对于重、特大工伤亡案件,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故伤害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工伤认定工作的调查核实。
(二)原则上在每月下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各县区上报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三)工伤认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号)执行。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结果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因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不服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由负责该案件调查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应诉、答辩。
四、纪律要求
1.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案件调查核实;对于重、特大工伤案件,特别是突发疾病死亡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到事发地对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
2.各县区要恪守工作纪律,严格规范认定程序;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工伤认定材料,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公平公正的行使职权,不得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提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附:1.职工工伤事故快报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