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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出台工伤职工住院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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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社部门公布,依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十堰市明确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用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对补助标准作出规定。延期申请工伤认定和欠缴保费两种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职工住院各项补助标准确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以前由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现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结合十堰市实际情况,十堰市人社局制定出十堰市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各项补助费用标准。其具体规定如下: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省城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费仅限工伤职工本人。
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补贴15元/人/天,长途公共汽车,火车包括硬座、硬卧或动车均实报实销,飞机不予核销。
转外就医食宿费用补贴标准:省内80元/人/天,省外120元/人/天。
此举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并大幅提高了工伤职工住院补助金额。如工伤职工的伙食补助以往是按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70%补,数额较低,现在在市内伙食补助是20元每人每天,且这个补助标准还随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出公差伙食补助标准调整而调整。

申请工伤认定别超过30日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该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各项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时限,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以支付。
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部门为市人社局工伤科,咨询电话为8666373。同时,在工伤发生后的24小时内到市医保局工伤科报案,电话为862901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各项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欠缴保费。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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