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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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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确认等法定执法事项行使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人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对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人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人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对法定依据“立、改、废”或者适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发布。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执法情况实际,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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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务纳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范围,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能力。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系统内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案例,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指导全省人社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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