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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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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

随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国工伤赔偿标准网总结了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供大家参考,方便工伤职工在维权过程中查询。

200911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可按下列标准索赔:

伤残补助金标准

伤残级别、月数

最低赔偿标准 单位:/

最高赔偿标准 单位:/

备注:

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

最低工资:1956*60%= 1173.6元。

最高工资:1956*300%= 5868元。

一级:24个月

28166.4

140832

二级:22个月

25819.2

129096

三级:20个月

23472

117360

四级:18个月

21124.8

105624

五级:16个月

18777.6

93888

六级:14个月

16430.4

82152

七级:12个月

14083.2

70416

八级:10个月

11736

58680

九级:8个月

9388.8

46944

十级:6个月

7041.6

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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