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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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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沧州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同时补发上半年增加部分。


具体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则按照全省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的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执行日期: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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