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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承接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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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发〔2016〕32号


各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龙煤集团)所属分(子)公司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别由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为贯彻落实好22号文件,实现省龙煤集团所属分(子)公司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


(一)自22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原由省龙煤集团承担的所属分(子)公司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省龙煤集团作为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不再具有行使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二)22号文件发布实施前职工已经申请但省龙煤集团未予答复,或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或省龙煤集团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的,或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22号文件实施后均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承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

定职责。省龙煤集团及所属分(子)公司,有责任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前期工伤认定材料,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自22号文件实施后,原省龙煤集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停止为所属分(子)公司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及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二)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继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36号)文件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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