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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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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银保监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除《规定》明确外,也可用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与《规定》中银行保函具有同一性质,均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其管理和使用按《规定》中银行保函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格式可参照《规定》中银行保函样本。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欠薪问题处理。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由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开立担保保函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保险保单替代。


第五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机构(含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开具保证保险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六条 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受理开工备案时告知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受理开工备案)告知单》(见附件)送达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下列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


(二)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限额标准及浮动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可减半执行;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前款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第七条规定限额的限制。


第九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及担保公司保函、开具保证保险保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每季度至少清查一次。


第十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工资保证金监管纳入全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网上全流程监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附件: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受理开工备案)告知单(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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