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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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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职工职业伤害,规范工伤预防费的支出,制定了《南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4年5月30日 


南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工伤发生,规范工伤预防费用的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并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风险程度评估、工伤预防工作奖励等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存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2%以内(含2%)提取工伤预防费。

其中工伤预防宣传费、培训费及奖励费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一)评估企业工伤与职业病风险费;

(二)工伤预防宣传费;

(三)工伤预防培训教育费;

(四)工伤预防工作奖励费;

(五)工伤案例分析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费。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编制的工伤预防项目及上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工伤预防奖励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上年度实施工伤预防措施情况、工伤发生情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管理情况、工伤保险费缴纳和基金使用情况等,拟定补助对象和数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七条 评估企业工伤与职业病风险费、工伤预防宣传费、工伤预防培训教育费由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按照计划完成合同项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办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交《项目实施费用申请表》、费用清单和票据、项目评估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相关费用后拨付给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伤案例分析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费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申请后据实拨付。

上述费用均需按预算安排使用。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选择提供具体服务的社会组织;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与选定的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相关单位使用工伤预防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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