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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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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辽劳社〔2006〕22号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请示》,(葫劳社[2006]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5-10级工伤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中5-10级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执行。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与改制企业协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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