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辽宁省 • 正文

鞍山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3〕31号)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对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在职人员,其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到170元不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0元到10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另外,此次调整仍然明确了全省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最低标准。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伤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85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800元/月。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处

2013年9月12日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