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辽宁省 • 正文

辽宁省对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3]51号

对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辽市劳社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工残)人员,因犯罪服刑,服刑前其原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刑满释放后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应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服刑前原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特此复函。

2003年5月24日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