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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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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0元、140元、130元、120元,调整后每月分别达到2000元、1890元、1780元、1670元。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昨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对2014年我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至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达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1080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工亡人员的配偶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70元/月。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以及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支付渠道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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