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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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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10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8日      


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7号)和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系指职工因工伤致残造成人体残损、残障或残疾,对防止、补偿、减轻、抵消具有帮助或依赖特征的、用于人体外的、个人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的用品。如安装假肢、矫形器、矫形鞋、假眼、假牙或配置手杖、轮椅等。


  第三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出具诊断意见,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享有配置资格。


  第四条具备配置资格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由工伤职工本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初次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应先到协议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诊断,由配置机构确认与其自身伤残特点相适合的产品和配置方法,并出具配置意见书,参保单位凭此意见书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沈阳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核表》,同时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册》,工伤职工凭审核表和手册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第五条对伤残造成的眼睛、牙齿损坏,需要配置假眼、假牙的,或因其他伤病在治疗中必须使用一次性非卫生材料用品的,报经办机构核准后,由为其治疗的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按国内普通适用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七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时不配的,该审核表作废。再次要求配置时,需间隔半年以上,并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八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的,或者需要配置或更换器具附件的,按第三条办法办理。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更换费用自理。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作为经办区域内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


  第十条辅助器具配置实行使用年限限制和费用限额制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使用年限及限额标准应符合《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要求。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根据产品质量和保修年限及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辅助器具产品的保修年限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以其产品的保修年限为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审核表》确认的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十三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对工伤职工所配置的假肢、轮椅、矫正鞋等器具实行编号管理,人号对应,做实记清。


  第十四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建立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档案,写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基本情况,附配置实物照片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期限不低于辅助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照产品使用年限和有关规定一次性配足随带附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标准和服务体系,尽可能的满足工伤职工合理的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保证及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严格按照售后承诺的事项执行。辅助器具在保修年限内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的,由配置机构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维修费用;对超保修期出现故障的,易损易耗件按成本(进价)收费。


  第十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共同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疑难问题和工伤职工对经多次更换或维修仍不满意的产品进行交叉评审。经办机构综合评审结论,决定配置意见。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特型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因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身体部位发生变化,导致辅助器具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配置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特殊情况,提出配置意见和产品报价,报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配置、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型号不能满足经办机构配置标准又不能获取被配置人同意的,应尽快退单,由经办机构另行安排配置机构。


  第二十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得用给工伤职工物资回扣、提取现金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正常缴费企业的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按经办机构核准的费用,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先行垫付,经办机构与配置机构按月进行结算;超出核准限额的费用按照责任范围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配置低于核定费用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非正常缴费企业的配置费用由企业垫付,补缴欠费后再到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初次装配假肢或行走矫形器的工伤人员,装配后需要住在配置机构进行调试和功能训练的,按住院床位费标准报销15日内住宿费;家居外地来沈阳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当天不能返回的按住院床位费标准报销2日内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分类管理,按其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人群实行差别配置,满足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附件: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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