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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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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0〕2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公布举报渠道,大力开展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引导群众依法依规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举报事项: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退休审批,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串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伪造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7.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可转交下级查处,并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查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现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奖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审核程序为:

 (一)奖励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将举报案件办结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审批;

    (二)审核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基金监督的领导审批,奖金数额较大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据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填写领款凭证,提供身份信息并签名;

    (四)奖励台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材料。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据职能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回执)》

         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同志:

我们收到您举报的                  事项,经查证属实,涉案资金为      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奖励          元(大写:         元),请您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上门递交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社保卡开户行名称和账号(或提供本人其他有效银行卡信息),及本通知回执至                   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治区、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20  年 月  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本人已知悉奖励金额及领取奖励所需的证件信息等材料。

                领取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方


受理举报单位


受理日


举报内容

(可附页)

                       受理人:

承办查处单位


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情况


案件查处结果

(可附页)


申请奖励金额


案件承办人


承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规划财务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分管领导

意见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案件名称


被举报人


查实金额


举报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举报奖励金额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今领到举报奖金     元(大写:             元)。

                领款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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