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建立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公布举报渠道,大力开展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引导群众依法依规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
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就业补助资金违法违规问题,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就业补助资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业务经费解决。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举报事项:
(一)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
(二)重复享受、超期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三)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四)其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可转交下级查处,并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查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就业补助资金损失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2万元;
(四)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资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现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奖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审核程序为:
(一)奖励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将举报案件办结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审批;
(二)审核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的领导审批,奖金数额较大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据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填写领款凭证,提供身份信息并签名;
(四)奖励台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材料。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据职能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回执)》
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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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