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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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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兵劳社发〔2012〕47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人事局: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令第2号)第三十二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经兵团批准,现就兵团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符合调整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工伤人员,1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2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3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4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6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1-6级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由基金补足差额,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属于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符合调整领取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人员,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符合调整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各统筹区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014〕266号)之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有关待遇的,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进入上述两个范围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各统筹区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014〕266号)以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调整资金;未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待遇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1-4级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按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关于201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11〕11号)精神,调整的养老金月平均额低于此次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平均值255元,由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各统筹区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待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统筹区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师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人事局。

各师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伤(亡)职工的待遇调整工作,并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上报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 团 财 务 局

兵 团 人 事 局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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