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
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乌人社[2015]1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建委(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2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促使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两种方式到单位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我市建筑业统一的费率1.4%,由用人单位参保;
二是对其他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十的比例,到项目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项目参保证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落实工伤保险费用来源,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
市建委建筑工程社保统筹站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0号)规定,征缴、拨付建筑社会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内的建筑社会保险费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市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能提交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竣工后,即视为此次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各种原因,工程项目未按期竣工的,用人单位应在工程到期前及时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未及时申报备案的,发生工伤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按照其意愿一次性支付。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
五、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配合机制。
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目标任务为:从201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固定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项扩面行动。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比例及缴费数额后,下达缴费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催缴及执法工作,确保既定目标任务的完成。
六、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建筑业参加工伤宣传公示牌,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使其知晓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市建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权限内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市总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各种形式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总工会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