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公开审理。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裁决。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下列情况应当不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四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
第五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未经仲裁庭公开查明的事实和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仲裁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裁决结果。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仲裁庭进行。除流动仲裁庭外,庭审活动不得在办公室等非专门场所进行。
第八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人员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除外。
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并进行登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第九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人事仲裁庭纪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