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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工伤1-4级人员的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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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1-4级人员的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5]157号


现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有关部分工伤1-4级人员伤残抚恤金待遇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原受伤时根据省政府《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56号)或省劳动厅《云南省省属、中央和省外驻滇、军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云劳[1997]195号)规定,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个人缴费部分已经全部退还个人,不能按照省政府《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云政发[2003]185号)第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并随工伤待遇的调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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