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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移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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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函[2012]195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夏宝龙省长"改善我省发展环境的对策研究课题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等规定,将在杭中央部署、省属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权限移交给你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规定,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自2012年6月1日起移交你局负责。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在2012年6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你局依法办理。2012年6月1日前发生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


你局对上述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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