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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6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驻浙有关部队: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军队文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期,自军队聘用之月起按属地原则参加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之前,按各地政府规定的政策执行,在杭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省本级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并按现行规定继续参加杭州市组织实施的失业保险。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