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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09年12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企业在10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姐等9名员工每人加班工资差额以及25%的补偿金共5200余元到7800余元不等的补偿。
王小姐等9名姑娘是外来民工,在某公司任计件工。每周工作中,除完成劳动定量,她们还超额完成产品件数,且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2006年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公司一直未支付王小姐等人的加班工资。2008年10月,9名女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公司却认为,对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
专家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此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工资汇总表显示,原告在休息日存在加班且有相应产量,但被告未按规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工资,经法院核算为休息日每人应得4200余元到6500余元不等的加班工资差额。因原告未按规定得到加班工资,故除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差额外,尚需加付25%的补偿金。
需注意,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计算方式的改变,而非工作时间标准的改变。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规定超额完成定额工作量,按照厂方的规定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仅适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本案中,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是在法定工时外。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企业应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