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服务对象 | 统筹地区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 | ||
受理单位 | 行政审批科 | 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人社局窗口 | ||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办理条件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申请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
基本程序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 ||||
咨询电话 | 3023215 | 监督投诉方式 | 3019447 |